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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1、被保证人一般有几种确定方法:票据上记载了被保证人的,那就是以记载的为准。
2、如果没有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作为持票人,应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付款人)偿付,若主债务人没有无法(如破产、账上没钱)偿付时(此时为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偿付(此时为追索权)。
4、保证人有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即持票人必须先起诉,作为被保证人确实不能偿还,一般保证责任才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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