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公证不可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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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公证不可诉是怎样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2、 强制执行公证不可诉是怎样的

3、 强制执行公证撤销的情形是如何的

4、 强制执行公证从权利及范围

一、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证人在该借款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该保证人就可以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据此,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的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涉及的保证人不能够作为义务人强制执行。在一般民间贷款案例中,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本文讨论的案例中,当事人并未经诉讼程序,而是直接申请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执行。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

二、强制执行公证不可诉是怎样的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厘定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

三、强制执行公证撤销的情形是如何的

强制执行公证撤销的情形

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件是很难撤销的,除非此公证显失公平或是内容违法,或是受胁迫,不是当事人的本来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立案期间),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从权利及范围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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