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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教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计生机关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它的处分,由教师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做出决定。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能是人事部门进行复议,也不能是劳动或者监察部门进行复议。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
5、如你对计生办罚款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4、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5、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6、从发条规定的主体来看,是计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它是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即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而且,从征收的内容来看,是“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行为,而不是“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践中很多计生部门直接强行征收所谓的“超生罚款”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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