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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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一、仲裁员的独立性起源于什么原则

1、对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要求,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或是仲裁员(或法官)与案件不能有“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影响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因素,它可能是仲裁员在案件中的某种利益,从而影响仲裁员的公正裁决,也可能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导致仲裁员丧失独立性。

2、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当中,对于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IBA)在1987年制定的《国际仲裁员道德守则》(EthicsofInternationalArbitrator)中,采用了反向定义的方法,对不公正和不具备独立性的仲裁员作出定义:“不公正的仲裁员在仲裁中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或对争议事项存有偏见不具备独立性的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或与该当事人有密切关联的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什么意思

1、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

2、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3、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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