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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如下: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上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社会生活中故意挑衅、制造事端或者引起不必要的纷争。2滋事的原因可能是个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嫉妒、仇恨等,也有可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故意煽风点火。3滋事是不道德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负面的影响和后果,需要严格制止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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