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无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不善和保管合同的寄托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保管人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
2、保管人的义务:第一,保管义务,包括:①妥善保管标的物。
3、②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③亲
4、自保管物品。第二,不得使用保管物,非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第三,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
5、保管物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而且保管事务完成后,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6、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保管物遗失按照保管物的价值赔偿。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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