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转移接续的问题,养老转移接续的问题有哪些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养老转移接续的问题,养老转移接续的问题有哪些

中新网12月29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⑦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我省为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我市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2、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转移资金?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3、参保人在多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答: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如何确认待遇领取地?

答: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且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5、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转入

(1)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45个工作日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保险资金后,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另外,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转出

(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6、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规定,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2)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3)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4)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8、哪些人应建立临时账户?

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9、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时,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0、外国人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外国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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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转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逐渐成为现实,但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性大,存在着养老保险接续和转移的问题,那么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养老保险接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一起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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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接续政策相关知识介绍对于买保险体检的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买保险前,到底要不要体检?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养老保险接续暂行办法中针对农民工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指出的情况作了相关说明。第一种养老保险接续情况: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第二种养老保险接续情况: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种养老保险接续情况: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接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接续或转入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引起流动人口的注意。比如:转入地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很大。养老金接续转移过程中,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的接续和转移方式给转入地带来了很大的支付压力。

养老保险接续或转入过程中会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信息传递不顺畅。对于企业职工跨省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办理转移手续时间上看,目前还是不“圆满”。比如:转移接续操作流程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化,接续转保时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与异地经办机构之间电话、信函和传真的沟通上,因为信息表的记账方式和信息内容各地表达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难以录入,造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间上的拖延。

由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要问清楚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相关政策,避免在转移期间造成时间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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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怎么转移到另一个城市

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这样就可以办理转移了。

1.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出时应办流程:

1,离开原参保单位,找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转到新参保地,分两种情况:

(1)个人参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缴费后,个人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转移。

(2)单位参保: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开始缴费后,由单位代办人持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转移。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超过15年则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就越多。如果经济允许的话建议你还是交纳到退休为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

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1998年1月1日,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规定对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只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其中,对于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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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调入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衔接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统一按转出地的实际建账时间确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转移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2006年前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转出地政策规定的统筹区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此计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职工失业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暂停缴费,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办理转移或接续手续。养老保险接续可从重新交费之日开始,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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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与转移接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历十几年的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中国外出农民工数量已达1.5亿左右。劳动力的流动促进了劳动要素优化组合,推动了城乡改革与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但是,多年来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户籍制度、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老病残等切身利益。由于各地统筹层次、统筹制度不一,使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难。而劳动者为了眼前的生计,便舍弃长远利益,频繁出现“退保”现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已成为劳动力流动和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障碍。

出台暂行办法是利国利民之举

国务院2009年12月22日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单位缴费的12%;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则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在当前形势下,转移接续办法的出台对解决现实问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推动了社保制度建设

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跨省转移接续使制度更加公平,从源头上解决了异地就业养老关系跨省转续难的痼疾,保护了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和间断性就业的养老权益,确保了农民工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促进制度公平上是一个进步。二是为扩大覆盖面打开了一个通道。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死角和难点在于流动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以前社保关系难以转移,或只退个人账户,使得大多数流动人员不愿意参保或退保。暂行办法为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打开了一个横向通道,拆除了主要藩篱,敞开了一扇大门,为落实2020年实现全覆盖克服了一个制度难点。三是有利于消除社保制度碎片化。将城镇灵活就业和农民工这两个群体的转续办法合二为一,不仅同时解决了这两个群体的转续难问题,而且为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打下基础。

(二)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广大农民工可以放心参保。同时,还会提高这个群体的自信心,改变这个群体的社会心态,促进其在都市生活中的融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经济建设一是有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推进城镇化和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流动人口社保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将促进农民工的农转非,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的历史进程。二是有利于形成全国劳动力大市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生产要素的再分配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三是有利于稳定农民工消费预期。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一支不可替代的建设大军,也是一支重要的消费群体。转续难的问题解决之后,农民工实现应保尽保,将会稳定其消费预期,建立消费信心,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生活标准,客观上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做好经办工作,实现顺利转移接续

(一)深入学习掌握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贯彻实施好暂行办法,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内容和要点,主要包括:跨省转移。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按照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转移资金量、统一的转移经办规程,从而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转移统筹基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的12%转移单位缴费。

一地领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权益累计。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无论在何地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同样待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终止退保。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二)进行精准快捷的经办操作

首先,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合理的经办程序和操作办法,对参保人员缴费凭证管理、个人账户转移管理(包括跨统筹范围转出管理,跨统筹范围转入管理)、临时账户的管理、跨省重复缴费人员的账户处理等进行详细的安排。

第二,在操作中认真审核跨省转移人员申报条件,对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应将基本信息准确录入系统,按规定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对转入人员,要认真核对转入基金额,将转移基金匹配录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

第三,基金管理部门要将转移的基金情况准确及时录入系统,记账、分账。第四,各个地区经办机构要密切衔接,操作精准快捷,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确保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切实为转移人员做好转移接续经办服务。

为实现全国统筹搭桥铺路

养老保险关系移转接续,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就业意义重大。不过也要看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于操作复杂、时间较长,还无法有效应对劳动力异地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暂行办法有了,而原体制的弊端仍然存在,如多层次管理,属地管理,城乡二元制结构,财政分灶吃饭等等,都制约着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暂行办法只能是权宜之计,随着社会的发展,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在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应不断研究探索向全国统筹过渡的渠道和方法。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制度衔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立法提高统筹层次。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

手机卡、银行卡能全国漫游,社保卡也要全国漫游!这就是金保工程要追求的目标。当前,每个统筹范围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很多环节都要手工办理,填表、盖章、提供证件,手续复杂。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与信息共享。

首先,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为基础,逐步实现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的互联互换。其次,设立“网上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直接受理流动人员的参保,这样既简化程序,又提供了“足不出户”的全方位服务。第三,研制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表/卡,使农民工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便可以此为依据,不间断地记录、接续和转移。

(二)通过制度衔接提高统筹层次

1993年以来,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统筹范围不断扩大,已基本涵盖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实施。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统筹范围、统筹层次各不相同,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其中解决城镇和农村保险制度衔接是个重要问题,比如年轻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未来的城市化可能使他们成为城里人,但他们已经在农村参加了养老保险,即新农保。这就有一个他们怎样进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问题。如果原来参加了新农保,到城里后又参加了打工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需要两个制度衔接。新农保正处于起步阶段,转移接续办法也刚刚发布,如何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衔接在一起,需要研究解决,制定配套政策,这是转移接续的需要,也是解决制度碎片化的需要,是提高统筹层次的需要。

(三)通过立法提高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也要遵循大数法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实行风险共担。

据统计全国共有2000多个社保统筹单位,多数是县级统筹,尽管有关部门宣布已有17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但多数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建立了省调剂基金。

最终解决社保问题的出路还在于进行彻底的体制重建和改革。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有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传统,老百姓的储蓄率远远高于西方,主要是为了养老。在全球独一无二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近30年后的今天,养儿防老已不现实。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从草案到法律的立法进程中应当首先确保养老金省级统筹的推广,同时确保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让全体公民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养老预期。由于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虽然不能要求一部《社会保险法》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所有养老保险问题,但的确迫切需要一部更普适性的社会保险法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未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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