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权力,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或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即使开除学籍似乎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学生仍可以再次通过考试到该高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可见,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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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除田某后,田某没有离校,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

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同理,高校拒发毕业证也非行政权力。但发给或拒发学位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权利,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来授予学位的,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力。

所以高校拒绝发给毕业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已经生效;而不授予学位的行为,虽然田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也应当已经生效。

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即所谓的“官民”之争。“官民”关系是一国之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官民”之争的公正、和平、及时、顺利解决对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解决“官民”之争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无需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则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

3、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则是居于原告与被告之上的主导者,决定着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会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

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我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城建局是行政机关,城建局企业处撤销厂长职务的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行为,而且也不存在行政诉讼排除受理的范围,所以本案应该可以进入行政诉讼。至于谁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从理论上讲,该厂的每个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都是有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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