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经典案例,法定继承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房屋遗产继承案例,请求解答。

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法定继承的经典案例,法定继承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李某母亲去世后,由于李一的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就是李某母亲的那1/3由其子女继承,就是李一、二、三、四继承,由于李一先于起母亲去世,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李小花继承,各分得1/3的1/4。这种最终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二、三、四各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解决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法定继承案例

个人愚见:

首先:5000-2000=3000

如果王一和王二的父母没有了,还有没有王三。那么这王一的3000元钱应当由王二继承。王二也死了。这钱由王二的夫人和王二的儿子分,王二儿子98年也死了,而且无子,在出现财产纠纷的时候,李一已经和刘一没有婚姻关系了。所以另一半钱也就是王二的夫人的,即三千都归王二的夫人继承。

有点乱,李一这边可能还出现其他变化,如她可能一直在照顾她的婆婆即王二的夫人,情况不同可能也不同。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以及分割案例

1、遗产的范围如何认定?

遗产的范围:钢琴一台价值4000元;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存款1万元;麻子林1990年购买的住房1套,价值4万元,其他动产价值6000元。

金芳认为钢琴师自己在麻子林18周岁时送给他的,应由自己取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赠与一旦交付受赠与人,赠与人如果没有法定情节是不能撤销赠与。麻子林1990年购买的住房1套属于婚前财产,如果依照新婚姻法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2、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麻子林死亡之后,除了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其他家中财产先要分割一半归其妻子任红霞,另外一半属于其遗产,启动法定继承。

麻子林死亡的时候,由于其妻子怀有孩子,应当为胎儿保留预留份,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是生存的,发生继承,由于女儿出生之后是活胎,发生了继承。这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母亲金芳、配偶任红霞、女儿。一般分为三份平均分配。

由于女儿第二天死亡,于是发生了转继承。女儿的唯一继承人是其母亲任红霞,因此,最后的份额是被继承人的母亲金芳继承麻子林三分之一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任红霞通过继承和转继承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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