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规定,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规定最新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流程是什么?

一、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流程是怎样的?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流程一般包括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等十一项内容。其中“(4)编制出让文件;”的文件包括:1、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招标出让须知(3)标书(4)投标申请书(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中标通知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拍卖出让公告(2)拍卖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成交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其他相关文件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挂牌竞买报价单(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成交确认书(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二、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什么?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否则,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极有可能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变卖或对其他债务进行抵押,这将造成执行上的困难甚至不能。所谓有效含有内容具体和手续完备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具体,就是要在裁定中写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体方位和面积(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注明面积和概况),最好能在裁定中注明土地使用证编号;手续完备,是指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管理部门,请求依法予以协助办理冻结过户手续。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且容易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造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后果。2、合法的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首先,要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此前,由于国家未对涉案评估机构进行规范,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的内部评估机构与社会其他价格中介服务机构有冲突,法院在委托评估时难以规范受托对象。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文件下发以后,国家将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规范在各地相应的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并明确规定“其中涉案标的物及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证结果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因此,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应是法院的法定委托机构,经其认定的价格才能作为拍卖或抵偿债务的参考依据。其次要将认证结果及时送达被执行人,根据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如对认定的价格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认证中心的上级认证机构进行复核。第三要注意价格认证结果的时效性,及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3、公正的拍卖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监督的内容应定位在对拍卖程序的审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对拍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因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拍卖企业应当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的法律责任。4、有效的转移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这种转移含有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证照的办理两方面的内容。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合法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方面的力量将土地非法占有者清除出场;人民法院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照义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在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封,合法的评估、公正的拍卖,在完成拍卖之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进行有效地转移。其中在评估期间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规定,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规定最新法院能否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由法院拍卖,法院可以拍卖承包人承包出去的土地经营权。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不能买卖也不能抵押,抵押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国有划拨土地不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局能否直接拍卖或变卖?

不行。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禁止交易,转让。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程序需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法律分析

一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二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按照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是按照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市场评估价要远远高于基准地价。在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时候,是不能够进行任何私人的不符合规则的行为的,国有土地的划分权力,只能由国土资源局来决定的。而且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都是需要先申请,递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才能够使用的,个人是完全不能够私自交易或者转让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转让还是人民法院裁判转让都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才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五县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在市国土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1、经清理纳入拍卖范围的原“以地补路”项目用地;

2、“退二进三”、“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

3、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

4、旧城改造地块;

5、单位自有划拨土地;

6、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进行邀请招标。

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应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进行拍卖。

原出让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委托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应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招标(拍卖)底价评定,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等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成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十区范围内此项工作。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以净土为主。征用集体土地作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工厂“退二进三”、“污染搬迁”、破产企业等,一律以净地方式拍卖或招标。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资金,扣除土地取得、拆迁安置、上交国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成本费用及按规定提取的业务部门工作开支后专户存储,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第十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国土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竞投(买)人提供以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权属来源等),参与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竞投(买)规则等。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公开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适用本规定。

凡本市规划区内商业、旅游、金融、餐饮娱乐、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河道整治的土地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用地结构,盘活企业的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公开上市,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活动。第四条 土地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拍卖土地使用权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提出,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对年度计划内公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发布公告,公布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买人提供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即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竞买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报名时限等。第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报名登记时,应付竞买保证金,不交竞买保证金者不得参加竞买。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公开拍卖前发布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身份、资格证明,索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方按照拍卖须知要,求对报名竞买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拍卖方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公开拍卖在报名竞买人之间进行竞价,价高者得,即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第十条 凡拍卖成交的地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即时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交纳土地出让金,竞买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成交者所交竞买保证金如数退还。第十二条 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证明函,领取《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第十三条 竞得人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 竞得人逾期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取消其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可再行拍卖。第十五条 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 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建筑设计面积不得超过拍卖时规划面积的5%。规划确需调整面积包括建设单位擅自增加面积经依法处罚后,应重新进行地价测算,并按测算结果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十七条 竞买者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履约定金或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拍卖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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