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漯河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漯河公积金个人怎样办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公积金提取分多钟,一般有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租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物业管理费提取,低保特困提取,大病医疗提取,突发事件提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销户提取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与单位d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农业户口的;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到高校上学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由于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出境定居的;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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