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新存货准则与税法规定有什么差异吗和存货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新存货准则与税法规定有什么差异吗以及存货准则应用指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一、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公司存货的称呼不同:库存商品一般是企业对外购的用于销量的存货的称呼,普遍用于商贸企业。
2、产成品是生产型企业对己完工处于可销售状态的制成品的称呼。
3、二、来源不同:前者多来源于外购,后者多来源于自制或加工。
1、(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
2、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二)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1,存货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国际准则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
2、2,建造合同上,国际准则允许将采购合同订立的相关费用作为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确认为当期费用。
3、3,固定资产准则中,国际准则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国际准则允许计入当期经营活动损益,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对无形资产同样如此。
4、4,收入准则中,国际准则仅规定了收入计量一般原则,我国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
5、5,借款费用准则中,国际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我国准则只包括固定资产。
6、6,关联方披露方面,国际准则不涉及合营企业,我国准则视合营企业为关联方。
7、7,投资准则中,国际准则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进行相关处理,我国准则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入损益。
8、8,或有事项准则中,国际准则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一项准备的金额,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并采用预计负债科目。
9、9,租赁准则中,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国际准则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帐面价值。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存货实际成本的构成,因存货的取得方式而异:
2、(1)购入的存货。购入存货的成本是指采购成本,通常包括:
3、①买价。指购入存货发票上所列的货款金额,不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除外)。
4、②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和运输保险费。
5、⑤交纳的税金。指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如进口关税等。增值税是否计入存货成本,要看其按税法规定是否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要计入存货成本,可以抵扣的计入“应交税费”账户而不计入存货成本。
6、(2)自制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制造费用。间接制造费用应以合理的标准分配给有关的成本对象。
7、(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及应负担的税金。
8、(4)接受捐赠的存货。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9、(5)投资人投入的存货。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投资协议确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10、(6)盘盈的存货。盘盈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账。
11、采购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成本不包含进项税额;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包含在其采购成本之中。
鉴于2010年开始执行新准则,将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使本期存货的计量与以前期间不可比,但属于按准则规定的改变,使不同企业(执行新准则)之间存货的计量相互可比(横行比较,企业之间可比),且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期末存货额,比较接近市价);这里符合可比性要求。
没有取消,取消的是后进先出法。取消原因:后进先出法是指假定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据此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时,每批发出存货的成本,按存货中最后入库的那批单价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一批数量超过最后入库的那一批数量,超过部分依次按上一批入库的单价计算。后进先出法将更早期形成的成本留在企业存货中,将最近形成的价格分配给销售成本,这样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长期累积会低估企业存货的公允价值,降低各期的当期利润。同时这种方法也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扩展资料:两者的区别:
1、先进先出:发出存货计价时,坚持先购进先发出的原则进行计价。
2、后进先出:发出存货计价时,坚持后购进先发出的原则进行计价。上述两种方法均指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而与存货本身实际发出先后顺序无关。比如:2012年3月1日购买A产品3个,单价:8元/个;2012年3月5日购买A产品9个,单价:7元/个;2012年3月9日购买A产品2个,单价:10元/个。2012年3月发出A产品8个。这发出的8个A产品计价分别为:(1)、先进先出:3*8+5*7=59元;(2)、后进先出:2*10+6*7=62元。注:我国已不允许后进先出法进行后续计量
在物价波动时当然会产生影响。新准则规定一般企业可以采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以当前物价上涨的背景为例:采用先进先出法时计算的当期销售成本较低,经营业绩较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时计算的当期销售成本较高,经营业绩较差;采用个别计价法时不因物价的波动而影响经营状况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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