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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合伙人找人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2、(2)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某些基金的合格投资人门槛限制;
3、(3)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
4、(4)不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委托他人投资。
5、问题2: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1、在我国法律界,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合伙人,民法中,一般认为,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利益。该出资划入经营者名下,由经营者支配,出资者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者称为出名合伙人。
2、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这个时候的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也可以说,所有的隐名合伙人都是有限合伙人。
3、投资人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笼统的称对经济行为或者经济组织投入资金的人(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是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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