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强制公证执行)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是什么意思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是什么意思以及强制公证执行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强制公证执行)

一、公证处是干什么的都能公正什么

1、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3、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4、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5、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回、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6、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答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执行证书是什么意思

1.执行证书是指由法院或相关机构颁发的一种法律文件,确认某个法律判决或决议的执行结果。

2.执行证书的颁发是为了确保法律判决或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证书的颁发通常是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基础上,经过法院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确认。

3.执行证书的包括判决或决议的具体内容、执行的时间和地点、执行的方式和要求等。

执行证书的颁发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法律保障和权益的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法院执行庭的职责是什么

1、第一条、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第二条、负责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3、第三条、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4、第五条、认真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5、第六条、密切配合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及时报送提级执行的案件;

6、第七条、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

7、第八条、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工作;

8、第九条、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9、第十条、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10、第十一条、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出现重大信访案件;

11、第十二条、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12、第十三条、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13、第十四条、办理其他相关执行的工作。

四、法院执行局全称

1、各级法院按照规定设立有相应的执行局,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然后根据法院的自身情况,可以在执行局下设立执行庭,如执行一庭、二庭等。

2、?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3、??执行庭是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即是代表法院进行,所以如果说是法院对判决行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只能是执行庭来作出。但是这个组织机构存在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因为法院不是执行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只适用法律。当然广义的法律执行也包括法律适用,但这里强调的是狭义的执行,以区别于审判活动。既然法院不执行法律,那么法院作出的作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判决肯定也不能由法院执行了,因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规)在性质上都是法。鉴于此,便将执行庭从法院中独立出来成立执行局专门负责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从性质上说,执行局应该属于行政机关。

五、被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过户可以强制执行吗

1、约定月息三分,按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的范围内利息予以保护,超过24%的部分利息,可以不予以支付;

2、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本人说的拿房子抵押有可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若用房屋做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你说的公证过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房屋可任由他们处理的条款,可能会涉及流押条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流押无效,因此哪怕你们合同中还款期限届满,他们依然不能直接处理你们的房子。不过具体需看你们的借款担保合同来最终确定。

3、唯一住房并非一律不能执行。按照最新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如果是维持生活必需住房,执行豁免;但如果并非生活必需住房,包括你们名下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执行生效后转让其他房产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该唯一住房还是要被执行的。因你们的房产值200万,如果住宅面积很大,超过维持生活必需的范畴,可能到时候若执行依据下来,你们的房子还是要被执行的。

六、法院执行局是干什么的

法院的执行局就是负责对生效文书的执行。执行局是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只要案件生效以后,原告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611051.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