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2009年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2、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
3、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4、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
5、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6、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7、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8、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10、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11、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
12、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13、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4、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15、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16、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17、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
18、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19、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适当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关于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