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登记及注意事项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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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登记及注意事项有哪些(权利质押的权利类型)

一、如何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复印件。(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扩展资料: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租金质押如何登记

1、1、金收益权质押应该到工商管理部门如合同见证科去办理质押登记。租赁应当是有特定部门管理的,所以应当到特定部门登记。这是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

2、2、同时应当在质押时通知承租人:合同法要求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质押时并非权利转让,只有在行使质权时才涉及权利转让,但预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发生,如承租人对交纳租金的抗辩事由等。

3、3、如承租人有合理合法原因要求抵销租金等,那么租金收益权就不存在,质押权利就无法实现。所以预先通知可以解除这方面的隐患。

三、质押提单的法定程序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a、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自营进出口许可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进出口岸登记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d、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批准机关所作出的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k、属国家控制进口种类的,应提交商务部驻省特派员办公室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

l、属进口税率优惠国家或地区的,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a、企业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d、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f、企业近期进口记录(报关单、关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h、外汇结算帐户及结算对帐记录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a、请求为公司所信赖的国际货运代理机构协助,其内容包括:验证提单真伪;根据提单中附列条款验证提单效力;完善清关要求和手续;确认运费承担方式和金额;确认应缴关税及增值税;确认货物到达时间。其核心要求是,确保质权人可以行使提货权利。

b、通过验证质押人进口记录及外汇结算帐户对帐单,验证质押人货物进口的持续性、稳定性。

c、审查企业经营范围及资质,考量出质人持有质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d、参照国内同类货物价格,对该提单下之质物的税后价格进行初步评估。

e、在充分考虑质物变现可能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的折率规定,确定合理的借款金额。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权利质押或质押合同,(提单性质为记名提单的,签订动产质押或质押合同,交付方式应明确指示交付或转移交付)借款人、质押人必须为同一人。

b、质权人、质押人及货运代理机构三方签订协议,或建立明确的委托、受托、承诺关系,质押人为委托人,货运代理机构为受托人,质权人为收货人,保证该提单下权利由质权人享有,质物的存放保管、提取之权利由质权人行使。

c、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质期届满,质权人可以变卖、拍卖提单之下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d、货运代理机构的受托或承诺中,应保证并履行全部清关文件(包括报关单、检验检疫单、进口批文、缴税凭证等)直接交付于质权人。

a、物权凭证原件及物权处分凭证材料必须收取,鉴于进口货物的多样性,其物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必备材料,应以所委托之货运代理机构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其他材料亦必须按本节第四条第1款要求收集齐全。

b、换取提货单,源于提单的多样性和提单数量的不确定性,获得提单,仅是获得提单权利,提单下之物权尚未完全取得,任何提单下货物的提取归结于最终发货人,因此,必须取得最终发货人开具的提货凭证,物权方能获得。

c、提单质押与行使提货权利是一个连续过程,必须按约向货运代理人及时发出货物运达或存放指令,且收货人和提货人为质权人,确保提单下之物权的享有。

四、供热收费权质押登记流程

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法律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押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押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押时,出质人(债务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但要符合有关规定。

权利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权利。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权利,性质上必须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是财产权;②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③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如不动产物权就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具体有以下几类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3.水费收费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目前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水费收费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但水费收费权完全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是实质上可以转移、让与的财产权,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与公路等不动产一样具有收益权。水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作为银团贷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完全可以将水费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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