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案件(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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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哪些案件(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

一、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哪个机关为被告,由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吗

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法律,行政复议,【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第二审程序可以书面审理。

四、怎样申请行政复议和撤销

1、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向被复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和请求复议的具体内容。被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行政撤销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和请求撤销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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