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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就是正常的立案程序,先写诉状,并将相关证据以及被告信息一并网上提交给法院,和现场立案一样,在是否同意诉前调解一栏选项里打勾,即同意诉前调解,之后法院自会安排调解员诉前调解,调解不成自会开庭审理,因此网上程序和立案一样就是多选一个选项。
1、(一)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二)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4、按照规定程序已经领取人民调解员证的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协会。
5、第六条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办法和条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条件成熟时,由省司法厅制定全省统一的选聘办法和条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首席调解员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6、第七条人民调解员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完成验证工作。未经审验的人民调解员证无效。
7、第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验证时,持证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8、(三)遵守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
9、第九条验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在其人民调解员证“验证”栏内加盖印章。
10、对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11、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员证收回,并通知该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对调解员进行补选、补聘:(一)违反人民调解员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12、(二)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3、(三)其他不能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14、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妥善保管人民调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15、任期届满或转任其他工作时须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16、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或补发。人民调解员证损坏的,应将原证交回;人民调解员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17、第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证的发放、验证、收缴建立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有关情况。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8、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证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19、第十五条申请人或持证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或收回人民调解员证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0、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
21、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2、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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