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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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未设立是否放弃抵押权(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

一、排除抵押权的条件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吗

1、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物权的本质为人对物的绝对支配力,其他的物权效力均是物权绝对支配力的具体化。因而只要一种权利被证明对物具有直接支配性,这种权利就应被划归物权的范畴。抵押权的支配性通常表现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实施变价权。

2、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是物权支配力在抵押物变价时的结果,即相对于债权人呈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结果。同一动产上成立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正是不同担保物权之间效力强弱的体现。

三、抵押权人不起诉是否能分配抵押物

1、抵押权人不起诉也不能分配抵押物。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起诉也不能取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如抵押物的价值大小抵押权人的价值时,可以处置抵押物但必须保留抵押权人应享有的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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