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者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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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报社、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4、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6、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出版社拥有所有小说的版权吗

出版社拥有出版权和版权的保护权。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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