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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产生效力的条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成就条件与程序,缺失条件之一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见证人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的,都可能被法院认定或裁判为无效遗嘱。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判例链接:《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六种常见情形》
1、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继承法明确规定: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4、因此,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字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查,应被认定为无效。
5、因此大家在立代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规定。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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