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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接受证据。
1、法院判决书上写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这个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3、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原来执行局执行的财物不是被执行人的,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不应当继续执行,不应当对这个财物继续查封、拍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5、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6、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7、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9、(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10、(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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