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律对探视权是怎样规定的呢,以及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时间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有权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保持联系,并有权得到必要的扶助和保护
2、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拥有探视权,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应当提供必要的扶助和保护
(1)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
(2)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3)夫妻离婚后才有探视权的出现;
(4)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可以先由离婚的夫妻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3、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会明显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8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视,法院则会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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