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包括(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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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包括(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

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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