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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审认定事故不清的,程序错误的发回二审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新审理的判决仍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后二审不得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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