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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权利质权,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2、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权利质权的基本属性为质权。(2)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只有具备以下性质的权利,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第一,须为财产权;第二,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依性质不可转让或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均不可设质;第三,须为不违背现行法及权利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如不动产上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均不可设质。(3)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权利凭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3、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担保特征信用证应用最初的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障卖方安全收款,规避结算风险。信用证的担保特征,在当代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权威惯例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可以得到印证。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将“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简称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意指这样一种约定,根据此项约定(无论其名称如何),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或代表自己,凭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各个条款全部照办的前提下,1。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意思不同等,质押的特点是通过有形或者无形的东西质押,而抵押通常是有形的物质抵押,比如用房子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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