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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2、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
1、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3、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5、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6、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7、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8、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9、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10、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1、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12、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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