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听证委托书(听证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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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听证委托书(听证会委托书)

一、广东省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3

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3、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三)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程序和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7、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8、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9、第六条听证由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确定专人记录。

10、听证主持人由在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11、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培训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

12、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的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14、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执法机关记录在案后,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16、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延期,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行政执法机关未予批准又未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执法机关不再组织听证。

17、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19、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0、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21、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2、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遵守听证纪律。

2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4、第十四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5、(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组成人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7、(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8、(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29、(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30、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无误或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31、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言行予以制止,对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可以终止听证。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席,以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32、第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33、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34、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复核后,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35、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36、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7、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38、(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39、(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40、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41、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间从听证文书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42、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43、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市场监管行政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1、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4、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6、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8、(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10、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1、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2、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1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14、第三章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15、第八条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16、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17、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18、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19、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20、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21、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22、(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3、(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24、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25、第十三条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26、第十四条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27、第十五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28、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9、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30、第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31、第十七条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32、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33、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

34、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5、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6、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37、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

38、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9、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0、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41、(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2、(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3、(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4、(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45、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说明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6、第二十五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47、(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48、(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49、(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50、(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1、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5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53、(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54、(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5、(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56、(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57、(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58、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59、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60、(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61、(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62、(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63、(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4、(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65、第二十八条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67、第二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68、第三十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9、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70、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7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72、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73、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7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75、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同时废止。

三、听证会参与人的构成

听证参加人有: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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