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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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

一、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你好,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才能进行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条件:商业银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能力等条件,才能申请行政许可。

2.申请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向银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经营计划、财务报表等。银监会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3.许可审批: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对其资本金、经营范围、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审批结果通常会在一定期限内给出。

4.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一旦获得行政许可,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银监会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察、检查和处罚。

商业银行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它也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提高了银行业的整体运营水平。

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是否有权查阅

1、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是公开的,因此公众有权查阅。

2、监督检查记录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重要资料,也是行政机关开展内部监督的重要依据。公众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3、所以,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查询相关记录,以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行政许可复议的三种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如下:1、行政许可的撤销与行政主体赔偿、补偿责任

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依法撤销该项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许可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许可机关不作为行为有权要求其作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又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处理

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方式。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起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行为。

四、湖南省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网站上公示,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按照便民原则,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事项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依法应当由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涉路行政许可,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后,属于本级决定权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涉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占用、挖掘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的通行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架设、埋设的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修复、改建、赔补偿方案。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名称;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8、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修复、赔补偿方案。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起止桩号;③行驶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交《使用说明书》(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设置位置;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非公路标志设计图和效果图(包括标志的内容、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施工期限;④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加油站申请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提交发改委、国土、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性文件;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平面布置图、设计图;

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运输货物名称;③通行线路名称;④起止地点;⑤通行时间);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运输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包括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

4、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5、货单(包括货物名称、质量、外廊尺寸及总体轮廓图)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7、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8、公路加固、改造、赔补偿协议(草案)。

(九)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③林木种类、数量;④采伐时间;⑤补种措施);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采伐地点、树种、树况、数量及价值等相关资料;

4、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行政许可申请书(①申请理由、用途;②公路线路名称、桩号及桥梁名称;③距桥梁距离;④施工期限;⑤使用期限);

2、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受理机关对复印件核对盖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六条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三)现场勘验图(有条件的还应当制作效果图);

(五)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有工程、养护等部门签具的意见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评估报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查,对桥梁进行检测,计算承载能力,选定运输路线,制定相应的通行、加固、改造方案);

(七)公路赔补偿费数额及计算清单。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修复、改建公路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设计、施工方案须通过专家论证);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6、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4、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非公路标志设计规范、美观、安全牢固;

3、不得妨碍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5、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7、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申请人所属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4、按规定设置交叉道口安全警示标志;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6、安全施工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7、占用公路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经对选定的运输路线上的公路、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勘测、计算,确定能够安全通行;需要加固、改建的,其加固、改建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能够安全通行;

5、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6、保障公路、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

7、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勘测、论证、加固费和公路赔补偿费、护送费。

(九)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安全采伐保障措施(包括保证车辆通行的措施)、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切实可行;

5、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并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十)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保障公路桥梁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决定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车货总长在20m以内,车货总宽在3m以内,车货总高在4.3m以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决定机关行政印章。

第十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涉路行政许可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路政制度行政许可通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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