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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处置权,只有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财产保全可以向法院提出。
2、债权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3、(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5、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1、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的权利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两种。两种权利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2、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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