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军籍职工住房新政策(部队无军籍职工待遇)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无军籍职工住房新政策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部队无军籍职工待遇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无军籍职工住房新政策(部队无军籍职工待遇)

一、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规定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第七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第八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第九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第十三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十四条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围。第十五条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104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二、装备修理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维护保养任务的修理厂、所(分队)等。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院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四、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器。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担负或主要担负本单位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筑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六、文印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并在军内发行的印刷厂、所(室)等非企业化单位。七、军人服务社:指军队队列单位开办的、主要为军人及家属服务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列编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为补助部队供应、改善部队生活举办的农场及农副业生产机构。

二、退役军人管理岗位职责

1、(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四)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五)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7、(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九)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11、(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退役军人管理局简称

1、(一)贯彻落实中省市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5、(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7、(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传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9、(九)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解困工作。

10、(十)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11、(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44533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