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不安抗辩权 提前清偿这个问题,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03月06日至20XX年09月XX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不安抗辩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69条规定,不安抗辩权一般是用的是有先后履行的合同中,当后履行一方有明确,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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