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调整的船舶(海商法法条)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海商法法条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海商法法条)

一、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二、海商法是什么

海商法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订的一部法律。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海商法调整的船舶和海商法法条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xsbh/40736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