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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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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国刑法全文

要看有没有后果,即是否构成轻伤害或重伤害,如果构成轻伤害或重伤害,打人者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是自诉案件,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重伤害是公诉案件,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判决,你也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我国现行《刑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有452条。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以后又通过了9次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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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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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刑法一本通

作者:李立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9-1

页数:595

内容简介:《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所有刑事立法文件、1997年3月14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的一切有效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而且包含大量此前的可参照执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必须要交代的是,《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没有设立新的罪刑条款,仅为提示性规定,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对此只收录部分内容。此外,有些司法解释,如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被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文废止,故《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10版)》没有收录。

前言/序言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该《决定》共废止了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20多个原本有效的刑事司法解释(含解释性文件)。本次修订除全面反映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情况外,还增补了本书第9版以来到2013年7月20日之前的所有刑事司法解释。为控制修订后的篇幅,本书删除了第2-9版的前言。

1997年,有位女硕士向时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的张明楷教授请教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张明楷教授答日“把刑法典看上一百遍”。闻之此事,编者感觉不可思议,刑法典有什么好阅读的呢?遥想编者做学生之时,几乎没有(刑法)老师要求学生上课时必须携带(刑)法典。在课堂上,老师以自己心目中的法律为前提界定基本概念,讲述应有特征,阐释制度由来,分析实务案例,乃至痛批现行法律,大谈立法完善。学生密密麻麻记下笔记,以为老师讲的就是实定法本身。编者大二到大三学习刑法一整年,都不曾翻阅过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学主要是(刑事)立法学而不是(刑法)解释学的背景之下,包括编者在内,很少有人能够真正领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

编者很快发现,不重视刑法规定,或者说不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学习、研究刑法将会产生很多偏差,会导致很多想当然的结论。例如,有人主张,“保护伞”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必备要件。再如,有人认为,既然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贿赂,性贿赂也是贿赂,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性贿赂的,应当构成受贿罪。又如,有人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属于破坏选举行为,所以应当构成破坏选举罪。这些观点或许在刑事立法学上有其意义,但是,只要翻阅刑法典相关规定,立刻就会发现这些观点不能成立,或者说,所讨论的这些问题根本就是解释学上的伪问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刑法第294条有着明确的描述,“保护伞”不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定必备要件。刑法典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具体犯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贿赂”,单纯的性贿赂不属于“财物”的范畴,故单纯的性贿赂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村委会选举不属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故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上述观点都是不查阅刑法规定、随便拍脑袋的恶果。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无视刑法典规定、想当然进行刑法学研究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例如,有人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到底是何含义,有人在研究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然而,就解释学而言,研究这些问题毫无意义。利用“影响力”不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因为查阅刑法第388条之一,立法机关并未使用“影响力”的文言,“影响力”是司法机关归纳刑法第388条之一的罪名所采用的术语。只要将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研究透彻了,什么是“影响力”的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离开刑法规定,对罪名中的某一术语展开研究,不但无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而且有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同样,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存在“商业贿赂罪”这样一个罪名,而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具体犯罪,或者说商业贿赂罪仅是司法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8个罪名的类罪归纳而已。就刑法解释学而言,研究刑法典中并不存在的类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种才智、精力的浪费。

在法治社会,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是而且只能是刑法典的规定。为了不断提醒学生阅读刑法典的重要性,同时,司法解释日益庞杂,为了在学术上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与主导地位(参见第一版前言),2003年,编者决定编写《刑法一本通》。缺乏法律解释能力的法科学生,未来难以成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要求学生重视解释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告知学生问题所在,然后向学生展示解释技巧与解释结论,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出具有一流解释能力的学生。在此意义上,编者希望,无论是刑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应以法条为中心进行课堂教学。这一希望是编者不遗余力编写本书的动力所在。本书已经出版10版,在此交代编写本书的动因,以示纪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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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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