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适用情况(刑事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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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适用情况(刑事检察建议)

一、五号检察建议指什么

1、“五号检察建议”针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属于诉讼监督的范畴,其他五个检察建议都是针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制发,因而属于行政监督和社会治理监督的范畴。

2、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完善。检察监督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察建议加盟检察监督方式之列,逐步展现出了制度潜质和优势,具有方式柔、形式新、视野宽、领域广、接地气、重协同、效率高等特点,有效弥补了抗诉、责令纠正错误、更换办案人员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方式。检察监督制度的创新和转轨,在检察建议的牵引和杠杆作用下步入了新阶段。

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作用

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专有文书,从制作到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有很大的区别。检察建议的首要特征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行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是一种准“司法文书”。目前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虽然属于非诉形式的活动,但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检察建议和抗诉能一起提吗

1、检察建议和抗诉都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监督手段,他们在适用范围,对象,方式和法律效力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2、抗诉主要是检察机关针对法院的裁判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

3、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比较广,监督效力比较弱的一种柔性监督方式,两者能不能一起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说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四、一号检察建议的内容是什么

1、一是未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近年来,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国务院、教育部和各地教育部门均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相关规定在案发学校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存在制度虚化现象,导致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

2、二是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长是校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但一些幼儿园、学校负责人没有真正担负起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安全管理松散,对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的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甚至有个别校长发现了也不及时报告、依法依规处理,而是试图隐瞒私了。

3、三是对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录用、聘任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存在重业务、轻师德问题,招收的保安等工勤人员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一些幼儿园、学校对教师主要考核教学水平,对师德品格、管理水平、心理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重视不够,考核形式化,培训简单化。

4、四是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有的幼儿园、学校没有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和法治教育,有的法治教育课时不足,内容单一,授课不专业,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导致不少被害儿童、学生长期多次遭受性侵害,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既不敢向幼儿园、学校报告,也没有告诉家长或者报警。

关于检察建议适用情况,刑事检察建议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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