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的所有权(贩卖污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扣押物品的所有权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扣押物品的所有权以及贩卖污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扣押物品的所有权(贩卖污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

一、公民拥有护照的所有权对吗

1、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护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公民自己。护照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证件之一,根据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2、特殊情况还有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3、但也有一些特例,如一些涉密单位或公务员再包括现役军人,护照通常要上交单位统一保管,但并不是扣押,所有权还是本人的。

二、羁押和扣押的区别

羁押一般意义上说是刑事强制措施,扣押既可以是刑事侦查手段,但更多的是民事诉讼保全措施。

2.羁押和扣押对象(标的物)不同。

羁押是对人身限制其自由的一种措施,如逮捕,刑拘等等。

扣押是对物的一种控制性手段,限制物的所有权人或占有对物的处分权和占有权。等等!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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