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失业保险金(湖北省失业补助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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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失业保险金(湖北省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正大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是百分之二十一,个人是百分之八;

2、医疗保险单位百分之九,个人百分之二加3元;

3、失业保险单位百分之二,个人百分之一;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用;

5、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下限为百分之五,最高不超百分之十二。

二、湖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1、第一条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是指盲、聋、哑和有其他残疾的人。

3、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病残疾的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灾害、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致残原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5、第四条依照宪法和法律,保障残疾人享有的政治、劳动、财产和受教育等权利。

6、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7、第五条关心、帮助和保护残疾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各种活动,树立扶残助残的社会新风尚。

9、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本市助残日。

10、第六条残疾人应当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

11、第七条市、区、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对残疾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2、劳动、教育、文化、卫生、工商、财政、税务、城市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护残疾人的规定。

13、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是代表残疾人利益的事业团体,在同级民政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1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兴办残疾人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自强不息、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5、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幼教事业。

16、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儿童兴办幼儿园(所、班)、启智班、听力语言训练康复班等,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听力、语言等功能训练。

17、第十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18、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推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帮助他们入学,完成学业。

1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盲、聋、哑和弱智学校,并逐步开办残疾人中专班、中技班、发展残疾人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20、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对不能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附设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

21、第十一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招收学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达到录取标准的,应当录取,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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