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是什么,什么叫过错推定责任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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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此,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
我们认为,过错推定虽然是过错责任的发展,但毕竟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从人国的法律规定和国外的经验来看,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第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尤其应该看到,从达到的目的来看,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
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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