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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盗窃犯罪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盗窃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盗窃犯罪活动。可见,盗窃胁从犯与盗窃从犯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一是在主观上,胁从犯是始终不自愿或者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盗窃犯罪的,具有被胁迫的性质,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一开始就自愿参加盗窃活动;
二是在客观上,胁从犯是被动地偶尔参与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而从犯则是主动的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因而,对胁从犯的量刑规定比从犯量刑规定要轻一些。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
盗窃案刑事判决书范本
()刑初字第143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君,**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07)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宇、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余*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杨老二”(真名不详,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区瓜沥镇...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算不算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另外,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甲将乙打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2003年4月9日,周某驾驶面包车至成都市某药业分公司仓库,假借买药,盗窃该公司药品乙酰螺旋酶素两件(价值4000余元),被保管员发现后欲驾车带药品逃离,公司保安用手推车卡在汽车下,此时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撞在该公司对面某家具厂大门柱上。后周某为抗拒群众抓捕,用自带猎刀自残,被警察制止并送往医院抢救。
分歧意见:
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将两件药品偷出并放在车上,被保管员、保安发现并制止,其行为应定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盗窃仓库药品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认定抢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由于周某自带管制刀具,系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应定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周某在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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