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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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

本文目录一览:

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

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怎么规定的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被孙吴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以耕种农作物赚钱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二次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第一次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利用自家农用拖拉机和轻耙在孙...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

一、怎样认定非法占用耕地罪

认定非法占用耕地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怎么规定的

一、构成

本罪的构成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求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三、客观要件

本...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法律暂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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