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应采取的对策有哪些?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如何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应采取的对策有哪些、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如何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存在哪些不合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以日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参照,结合我国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行政诉讼法应以概括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为“谁主张,谁其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举证责任务负,对哪一类的行政行为由主张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或反驳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如: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法事实上的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当事入主张行政程序违法,一般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授予权益为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主张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不作为行政案件中,原告就其申请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不作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等。
总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笔者在这里只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
《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虽然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但究竟由哪个机关来另行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语焉不详。从字面理解,似乎应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另行规定,很难推导出已将此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说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时,这个问题还有争论的话,那2000年之后就不应有争议了,因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诉讼费用制度显然是诉讼制度的当然内容,而不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因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收费规则。而且,法院既是收费主体,也是收费规则制定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很难制定科学可行的收费办法,更难建立公平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毕竟人们很难相信在某种法律关系中享有切身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以公正的立场甚至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制定出合理的规...
经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原告资格问题的评析,笔者觉得在确定原告资格和界定原告的范围时,至少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对该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不具有原告资格。主要理由为:(1)国家设置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目的决定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恒定性,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所以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2)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3)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尚处于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人们的观念还...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应采取的对策有哪些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如何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应采取的对策有哪些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