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处有哪些情形可终止公证合同?提存公证的概念和注意问题具体有哪些方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存公证处有哪些情形可终止公证、提存公证的概念和注意问题具体有哪些、提存公证的概念是什么、提存公证的效力如何,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提存公证的概念是什么
4、 提存公证的效力如何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一、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提存公证的效力如何
提存将会在三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即在提存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受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公证处与债务人三方面将会产生不同效力。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既告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提存还将发生以下效力:
一是标的物风险转移,提存发生清偿的效力,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而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转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公证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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