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意思?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调整的4个变化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调整的4个变化是什么、子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属于什么税收范围、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国家为鼓励建材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料,生产建材产品,从1995年起相继出台了两个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它规定,对建材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不少于30%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财税字[1996]0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它明确规定继续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并且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此项优惠政策规定得较为简略,实际执行中却比较复杂,下面举一实例加以说明。
河南省某厂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生产掺兑30%以上废渣的建材产品,近三年中获得免征增值税639万余元,取得很好效益。该厂享受这一政策的程序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于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1、优惠政策有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已废止),项...
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发生资金拆借行为,资金往来金额巨大。
案情介绍: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发生资金拆借行为,资金往来金额巨大。其中,2012年取得利息收入870万元,应付利息费用424万元;2013年取得利息收入1847万元,应付利息费用3429万元,已入账利息收入1000万元、利息费用3403万元。该公司利息收支挂在往来账上,并未足额计入收入或费用科目,也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
【问题】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
①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②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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