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准生证怎么办理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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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岁止,每月可领取2.5-5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农村独生子或双女户每人每年补贴1080元,独生女每人每年补贴1560元。
重庆市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
一、未经病残儿鉴定再生育子女后,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病残儿鉴定,且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理。四、再婚夫妻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育或收养第一个子女的一方,免征社会抚养费,另一方按其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五、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以前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按未婚生育处理,另一方按照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包括婚外生育情况)。六、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违法生育的子女,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七、男女双方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死亡,人口计生部门未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不再处理;已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的部分不予退还。八、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
2016年重庆地区的产假最短的达到128天,最长的则可休到子女一周岁。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2016年修改的计生条例中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保障的项目一般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那么这些保障项目的报销有什么标准呢?这里给大家介绍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7、实施生育、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怎样支付?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生育、终止妊娠或治疗并发症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帐并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以下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后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1、产前检查费用;
2、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费用;
3、跨区或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急诊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重庆市公职人员是可以生三个孩子的。
2021年11月26日,重庆市公布了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余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该条例是适用于所有人群的,没有区分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所以公职人员是也可以生三个孩子的。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证流程及须知: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
(一)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二)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
(一)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二)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三)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四)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现在一孩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过,对于生育二孩的家庭,目前还需办理生育审批流程。
首先下载重庆市政府app,也叫渝快办。1、进入手机桌面,点击重庆市政府app
2、进入重庆市政府app,点击办事
3、进入办事,点击再生育服务证即可
一、准备材料
①夫妻双方:
身份证:正+反面,
户口本:首页+个人页,
一方结婚证:民政局盖章页+正面。
②其他必要证件:怀孕证明(如诊断证明,孕检报告等)
关于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