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档案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或本人形成的档案,或非本部门非密级档案,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明可直接到档案馆查阅;查阅非本部门的涉密档案,须经馆负责人同意;查阅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上级和本校文件中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批准;上级保密文件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2.
外单位人员利用本馆非密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港、澳人员、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本馆开放档案的,须经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利用此类档案,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介绍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查阅。
重大事件的档案管理办法包括:
1.建立严格的划分体系,将重要事件档案分类归档;
2.根据规定精确记录和保存相关档案,以便日后查询利用;
3.确立有效的维护和保护机制,保证档案的安全存储;
4.建立备份体系,确保档案完整性和时效性;
5.及时实行审核操作,确保档案信息准确可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1.
各门类档案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
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
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
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档案统计制度
1、做好档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情况的统计。
2、及时、准确地登记档案的移交和接收,作到帐表相符。
3、做好档案室所藏档案种类、制成材料、设备和装具统计。
4、做好档案提供利用情况和档案利用效果的统计。
5、有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档案统计报表,并做到迅速、真实、准确无误。
档案管理的六大步骤: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六方面工作。
1.档案管理单位规范。企业单位管理档案要科学地归类、排列、编目,每一卷都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宗卷,记载档案单位和档案的变化。文件排列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保管期限排列,做到排出整齐。注册统计规范:规范管理单位的档案要有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转移、整理、鉴定、销毁、使用等要有详细的记录,数字要准确,案卷与目录数字相符。
2.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档案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与其他档案工作相比,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对整个档案工作都有重要意义。收缴是档案工作的起点,是做好档案业务基础工作的基础,收集工作是整个档案馆(室)获取和积累档案的一种手段。就国家档案工作的组织而言,档案收集工作是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首要的具体措施。就采集工作质量高低的影响而言,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其它环节。
档案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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