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纳税人权利的问题,以及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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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
在中国,纳税人包括: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1、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2、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3、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5、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1、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3、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4、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补充定义: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确由谁来纳税,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二、保密权;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四、陈述与申辩权;五、税收救济权;六、税收监督权;七、申请延期申报权;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2)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为纳税人保密不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而是纳税人的权利。根据《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如下内容: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十四项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纳税人十项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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