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如何规定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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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情况是可以维权,但你没有说清楚想要主张什么具体的维权,说的还是太笼统了。所以想要解答你的问题,我认为还需要进行各种可能的情况假设,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答复。因为你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很麻烦的。
我还是先分解一下你的问题吧,然后一一采取相应的对策,我觉得最适合你。你给老板打工18年了,从未签过劳动合同,那我肯定老板也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吧。而且你现在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呢?是还在继续正常工作,还是不想给老板打工了想要走的时候拿补偿,还是老板不要你了你不得已才要维权?你的具体情况不同,维权的主张以及该获得的权益就不同。所以我说你的这个问题得分情况讨论,而且也不简单,下面我们将分别解答。
维权第一要事,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确认你和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一切的维权工作都起始于此话说回来,不管是何种维权和补偿,你首先就是要证明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偏偏你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你想要维权,就必须先拿出证据证明你跟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唯有如此,你后续的劳动争议就有相关的部门受理并帮助你,否则劳动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就谈不上维权了。
那么,如何证明你跟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呢?你需要拿出证据,就你的情况而言,估计有力的证据不多,你能准备的证据如下:
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记录。这个你去工资打你卡上的那个银行柜台申请打印即可,如果你的老板发放工资是现金发放的,从来没有打过银行卡,那么这个证据就没有。工牌工服。如果你有工牌工服,这个要保存好,可以作为证据用。同事的证人证言。这个估计不大可能,但如果你有离职的同事且还联系着,可以请离职的同事给你作证,不过要先证明离职的同事以前是公司的员工。考勤记录。如果你能收集到考勤记录,也有用。与你有关的现场工作照、签字资料以及其他视听资料。就是你可以多拍摄一些你现场工作的照片或视频,还有你签名的一些工作资料比如请假单、领料单等,视听资料包括跟你有关的工作群信息、短信息、电话记录等。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上面几个方面的证据资料都是你可以收集到的,有最好,没有也不要勉强。如下几个证据资料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入职登记表或你的员工档案。职工花名册和工资签名册。公司考勤记录。这些都是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如果公司不提供,则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所以你要特别重视这一点,只要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你就强烈要求提供。
你的维权类别以及相应的维权流程,这是重点,必须清楚一、只要求补签劳动合同
⒈可以要求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在老板的公司干了18年了,从未签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公司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就去劳动局投诉。
⒉维权流程:准备好上面我说的那些证据,然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一般都是可以解决的。
二、只要求补缴社保
非全流程:①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我上面所说的那些证据,申请确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②到社保局投诉老板的公司,要求补缴社保。
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老板现在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你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都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其中补偿金最高可以拿相当于18个月的工资。
维权流程: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②到社保局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四、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老板现在无故不要你了,你要维权,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赔偿金,并且补缴社保。因为老板如果无故不要你了,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要支付双倍赔偿金的。
维权流程:同(三),只不过是把经济补偿改成赔偿金。
上述二、三、四类维权很可能不会那么一帆风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社保局投诉无法获得切实的权益,老板的公司很可能会进行上诉或者时效抗辩,这对你来说难度会很大。所以我建议你最好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你这个情况,看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就是你的情况应该要面对的一些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谢邀。
根据劳动合同法17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注明薪资标准,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只是属于条款约定不明。
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会以薪资确认表的方式确定工资标准的,以薪资确认表为准;要是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那实际发放的数额也可以作为工资的确定标准。
您好,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我们厂老板从来不辞退员工,只用一招,员工自己走人。
我们厂是灯饰厂,老板是台湾的,公司人数最多时,将近2000人,现在只剩400多人,不过老板从来没有辞退过工人,都是员工自已主动辞职走人的。
控制加班是老板的拿手好戏,今年受疫情影响,客户取消了大批订单,导致工厂没有多少事干,但是老板也不辞退员工,也不放长假,就宣布:由于订单不足,货源减少,即日起不用加班。
我们厂的工资构成是,底薪+全勤奖+加班费,每个月工资主要靠加班费,如果不让加班,每个星期就上5天,每天8小时,那么工资就是底薪1720十全勤100共1820元,再扣房租,伙食费,所剩无几了,员工挣不到钱,自己就辞职走人了。
在这个厂干了十几年,从来没见老板辞退过人,想让哪个员工走,找个理由,直接不让他加班,自己受不了,就主动辞职了。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你。
这种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为什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1.合同可能不是规范的文本。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条款是公司更改过的,为了避免有不利证据落在劳动者手里,故意不给劳动者。
2.为了弹性缴纳保险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缴保险。如果想要给员工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有两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有了主动权。
3.防止监管机构审查
为了在员工人数、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在员工姓名、应有人数和实际人数方面能够与做的猫腻统一起来,也会采用这些措施。
4.减少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签订、利益协定和工作岗位及职能等方面主动发挥,占据上风。
一句话,不给你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
这样做合法吗?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合同有效吗?1.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就有效。
2.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怎么办?1.保留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收入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注意,工资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单位。
2.不必过度紧张
这样的情况很多,一般情况下,与企业协商是能够解决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时大胆付诸法律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个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况下都会胜诉。
4.熟悉当地的具体维权环境和维权方法
尽管劳动法是全国性的,但是不同区域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地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断,在有些地方劳动者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证。再遇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来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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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没有签劳动合同,不能计算工龄;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经济补偿金标准
(1)从员工入职之日起,按照入职时间计算。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
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赔偿金标准赔偿金=补偿金*2倍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待通知金如果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则需要支付待通知金。
待通知金的标准为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