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个人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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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个人专著)

本文目录

  1. 中国法制史个人专著
  2. 中国法制史的十个主要问题
  3. 中国法制史 “十恶”是什么意思
  4. 中国法制史继承制度的发展
  5. 中国法制史,历史上什么时候开始区分公罪与私罪
  6. 中国法制史横向复习还是纵向复习
  7.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怎么学,知识点细又多

中国法制史个人专著

一、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二、春秋时期的《左传》、《国语》

三、汉朝的《汉书》

四、夏朝的《竹书纪年》、《夏小正》

五、章太炎《孝经本夏法说》

六、秦朝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等等

中国法制史的十个主要问题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

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

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

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中国法制史 “十恶”是什么意思

“十恶不赦”这个词相信你并不陌生,在电视剧中更是经常出现,甚至在你看见一些杀人犯的新闻时也会吐槽一句“这个人真是十恶不赦!”

是的,基本上的人都能知道这个词的大致意思,就是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此中的“十恶”在现在也并非实指,但在古代却是实有所指的。

那“十恶”又是由何而来的呢?古代的“十恶”是指哪十恶呢?

首先“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

到封建王朝则是指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由西汉到北齐再到隋朝最后到唐朝,不断演变至正式确立“十恶”之罪。

西汉:“大逆不道不敬”罪。

2.北齐:在河清三年的《齐律》十二篇中的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隋朝:在隋开初,此时正值佛教的繁荣期,因此统治者将佛教的”十恶“引入律法,由此”十恶“之名出现了,它代替了”重罪十条“。《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4.唐朝:《唐律疏议》: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不可沾其一,沾一即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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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

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虽然各代略有差异,但大体上是一致的。由于夏代的史料缺乏,其继承制度无从考察。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其核心是身份继承。据史书记载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宗祧继承。所谓宗祧就是指家庭相传的世系,也就是后世所说的祖庙。宗祧继承是集祭祀、身份和财产于一体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指作为祖宗的后嗣,有继承祖宗的宗族身份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宗祧继承适用于所有等级的人,只是由于身份地位不同,其所继承的内容有所不同。

第二,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商朝最初采取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方式。但实行的结果,往往在王族内部引起争夺王位的斗争。为扭转这种局面,商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到商朝末年初步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继承方式,并用宗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到西周时,便形成了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按照这种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周王其他嫡子和庶子都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周王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则为大宗,其国君位置也由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和士之间的继承关系依此类推。在这种身份继承中,财产附随于身份而被继承。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她们根本没有被纳入继承人的行列,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二)战国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继承和财产权利继承两项内容。政治权利继承包括皇位继承、官职继承和爵位继承,其具体内容由于各代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1)皇位继承。秦朝采取立“太子”这种指定继承人的制度。秦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的君长,其继承人也是指定的,称为“后太子”。汉朝的皇位继承,基本上沿袭秦代。

(2)官职继承。秦朝采取立“葆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葆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弟范围内选定。汉朝时,这种继承制度已被废除。

(3)爵位继承。秦朝采用立“后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后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中指定。汉朝的爵位继承,采取嫡子继承制度。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叫做非正,一经查出便免其爵位。

战国秦汉各代,一般都实行诸子平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时期,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的继承,妇女都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从三国到宋元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认的继承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宗祧继承、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方式。

(1)宗祧继承。原则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但由于各代情况不尽相同,其继承情况也略有差异。东汉末年的曹操,根据因战乱而导致人口死亡众多的现实,实行允许异姓亲属继承宗祧的制度。唐代律令则明确规定,宗祧继承权归嫡长子所有。

(2)爵位继承。改变了以前各代只允许亲生子继承封爵的制度,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养子及孙。唐朝时,更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并规定了处罚伪诈承袭行为的具体措施。

(3)财产继承。这一时期各代的法典,对财产继承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唐律》的规定比较具体,其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财产继承总的原则是诸子平分。《唐律·户令》规定:“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第二,确认了女子在特殊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唐文宗开成元年规定,男子死绝之家的财产可由其女子继承。第三,确认了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唐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这就是说,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继承先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守寡之妻妾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应得份额之财产。

(四)明朝与清朝前期的继承制度

在宗祧继承方面,明清法律补充了《唐律》中关于立嫡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立同宗之子侄为继子,由其继承宗祧继承权。

在爵位继承方面,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大致采用了《唐律》所规定的诸子均分财产的原则,只是补充了在特定情况下,妇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明清法律都确认了养子及赘婿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只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财产。

从夏朝到清朝前期的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经济基础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其继承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都具有以家族为本位、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男女不平等的共同特点。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继承法,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中的户婚律之中。

(五)清朝后期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作为民法典中一部内容而存在的。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完成,其中包括继承编。关于继承制度,这部法典沿袭了封建社会旧律传统,否认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并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的实现

中国法制史,历史上什么时候开始区分公罪与私罪

那个原文应该不是区分公罪私罪,所谓公罪是因公务适当而犯罪,私罪是官员为谋取私利犯罪。

官当不是刑罚,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这种区分并不是刑罚意义上的区分,但是唐代从处理犯罪的意义上进行了区分,我觉得你应该从这个角度上理解。制度的确定是一个很严格的概念,并非说有这个说法就有了这个制度,好比儒家化从汉代就开始了,但是儒家化的制度却不能说从汉代开始。

中国法制史横向复习还是纵向复习

纵向复习比较好,当年我就是第二次才过的。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怎么学,知识点细又多

首先先按朝代来,对整体的法制史有个了解,多看几遍最好其次,按照制度来,很多制度都是随着朝代变化不断演进,你可以对比每个朝代,找出变化的部分;再把每个朝代的创新制度标出来最后,通过练习和真题,查漏补缺,加强自己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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