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涉外婚姻登记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涉外婚姻登记的知识,包括在外国登记结婚和离婚,回国后是否被法律承认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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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是定居在中国的;
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中国人的外籍配偶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应向中国籍近亲属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明、在中国定居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公安部审批。“在中国定居证明”是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具体申请材料可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
双方一起,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涉外婚姻登记和在外国登记结婚和离婚,回国后是否被法律承认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