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没有做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没有做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的知识,包括不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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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推托,如果有此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的期限我记不清楚了,我查一下了给你补充。
执行局应该为法院所设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存在商量一说,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任没有执行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你不必担心,你可以常去法院催催,催烦了他自然很快就给你派执行员执行了。既然达成调解了就有效,你的财产就不会损失。
当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跟财产保全是两回事,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案件,得到最好的执行,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原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但是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条件。这是出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行为。就是说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意愿,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保全的标的没到位,能申请执行。
执行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如果保全的标的没到位,可以对到位财产先行扣划,先行执行,对未执行部分既可以继续查封、冻结账户,还可以执行其他财产,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就是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意思
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书下来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另外申请财产保全。
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和诉求。如果原告需要保全被诉讼财产或证据以防止其被毁损、替换或丢失,则应该申请诉讼保全;
如果原告需要强制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赔偿款项等,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诉求需要先申请诉讼保全,再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建议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咨询律师并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恭喜你刷到这个回答,把法官没时间解释清楚的疑问,专业清楚地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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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你,有没有想过或者问过执行法官以下几个问题?如果问过,你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了吗?
我估计有80%的申请执行人都想过以下几个问题,而且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不是法官不愿意说,而是真的忙的没时间解释这么细)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里面没钱,那他还能再开新卡吗?他开了新卡怎么办?
2、听说被执行人村上刚分钱了(或者)谁谁给他还了一笔钱,法官怎么还说他账户里没钱呢?
3、既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为啥不处置?轮候?轮候是个啥?
4、我这个案子上查的房和车不是轮候是首封啊,为啥法院还不处置?
5、啥?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那是因为他都转移了呀,法院把那些执行回来不就行啦。
6、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他爸妈有钱呀,他媳妇儿也有钱,执行他们的不就行了?
7、法官说我的案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要终本。法官是怎么查的?都查全了吗?
8、法官说找不到我案子的被执行人,法院这么厉害,怎么可能找不到人?
9、我的被执行人欠了一堆外账还不上,我的案子还在最后排着,我这账是不是就烂了?
10、听说法院要不到钱,可以拘留,那怎么还不拘留我案子的被执行人?
如果你有以上疑问,往下看,一次给你讲清讲透。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里面没钱,那他还能再开新卡吗?他开了新卡怎么办?
答:他是可以再开新卡的,如果他以自己的身份证再开新卡,法院的执行系统也无法即刻收到新卡的信息,只有再提起新增查询或系统定期查询反馈之后才能看到查询到新开办的银行卡,虽然这里会有一个时间差,但现实中被执行人知道涉及执行案件且被冻结后,基本没有再用自己身份信息开办新卡的,因为有固定工作领工资的人,统一办理的工资卡不是可以自行变更的,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进账途径与他个人身份信息的关联不大,不用再冒险自己办卡,毕竟会面临再被冻结。
但是,他不能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卡,不代表不能使用亲戚朋友的卡,如果他的散钱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流转,确实掌握起来存在困难。这时就要看入账的钱是何来源、与他个人身份有无关联等等。
2、听说被执行人村上刚分钱了(或者)谁谁给他还了一笔钱,法官怎么还说他账户里没钱呢?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参考上一问题。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直接等同于银行系统,银行系统机密度是非常高的,大家应该能想来,存放每个老百姓个人财产的系统,如果被很多个机关、部门直接操作着,那风险得多大呀。所以即使公安、法院,也不能直接操作银行系统。
法院的查询、冻结、解除冻结,都是给银行发送协助通知或者请求,由银行自己进行操作。
因此,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无法看到被执行人账户的即时变动情况,比如随时的进账。想看到账户的进账情况,只能在进账后提起新增查询才能看到新进账的情况。
所以,申请执行人有了被执行人账户可能有新进账的线索可以提供给法官,让法官查询一下是否进了钱,记住说清楚是可能新进账的,避免言语上的误会。
比如,有的申请人只是一味强调“他账户有钱呢呀,咋能没钱呢...”“他账户就是有钱的”让法官以为只是申请人自认为对方账户应该有存款而当成抱怨,其实真实情况是虽然冻结时没钱,但后来进了一笔钱。
3、既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为啥不处置?轮候?轮候是个啥?
答:查有财产的终本案件裁定书中可以看到“查封xxx名下xxx机动车或位于xxx的房产”,既然查封有车或房,为何没有处置?这是因为该车或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对于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的被执行人,其车或房不具备处置条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系轮候查封”,通俗说就是在别的执行案件后面排队着呢,还轮不上你的案子处置。
这个队该怎么排?
按执行案件立案顺序排,除非某个权利人对财产享有优先权,那他就对财产享有优先处置权,比如抵押、保全等。
这个大家应该也能想来,被执行案件很多的被执行人,申请人都想处置他的财产,你急别人也急呀,钱没有贵贱,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权,那谁能给权利排名?只有时间是最客观、最不容变更的,执行立案时间机会排这个队的规则。
这也是告诫大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判决,今早立案,一个是避免权利过期,另一也是避免排队太后。
很多申请人不理解轮候,也不接受轮候。我又个案子申请人,被执行人借了她4万块钱,借钱时把自己的房本给了她,意思有房呢,不会还不上钱的,但并未办理抵押等法律认可的手续。后来案子到我手上,查了一圈没别的财产,查封了这套房,但显示轮候。我一查关联案件,好家伙,这被执行人除了这个前面20几个案子都是终本的,每个上百万拿不下来。这阿姨天天拿着房本来找我,说她前面的案子都没这套房子的房本,房子就应该是她的....
4、我这个案子上查的房和车不是轮候是首封啊,为啥法院还不处置?
答:对于只涉及个案的被执行人,对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一般都是首封,但仍然会面临“暂无法处置”的结果。
这是为何?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层面比如抵押、保全;
事实层面比如车辆暂未被实际控制,通俗说就是车不像房产是固定不动的,车可以四处跑,如果没有将车辆控制住,也就无法进行后续处置。而对车辆采取布控,不是法院一家就可以做到的,这需要向交管部门“寻求帮助”,因为他们有摄像头、有道路监控,才能实施布控。而房,最大的困难就是“难以腾房”,面对一些有实际居住的房屋,处置过程中对房屋的清腾是必须的,除非居住人购买房屋将房屋变现用以履行义务。
很多人会觉得法院是强制执行的,直接把他们“赶”出去不就行了?法院确实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的清腾要多方联动多远处理,切不可“蛮干”,谁也不希望在执行过程中出发更大的损失和伤害。而这既需要时间,也需要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相互配合,要记住,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要求履行义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5、啥?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那是因为他都转移了呀,法院把那些执行回来不就行啦。
答:案件执行过程中,很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这事儿非常执念,面对法官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这一信息非常抵触,会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财产就是法院不执行,甚至怀疑法官在帮被执行人隐瞒这些。好家伙,这都2022年了,要是有法官敢干这事儿,那他真是不想混了。
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时是因为被执行人住着大房子、开着好车,但他对这些财产的使用并不等于所有,法院要执行他的财产要以财产登记在他名下,也就是他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为前提。
法院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通过向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车产和房产。注意,这些查询都是严格限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法院进而也只能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他使用的别人名下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还有时是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曾经登记了车、房等财产,这一情况为申请执行人获悉。但案件进入执行查控阶段后,法院得到的查询反馈均无财产,很多申请执行人不能接受这一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如果财产是在诉讼之前转移的、是有合理原因转移的,那基本与此次执行无关了;如果财产是在诉讼阶段、进入执行程序前等与案件审理、执行有关的事宜转移的,那就需要调查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情形了。
所以,法院能否将申请人认为的那些财产“执行回来”,是要分具体情形的,真的不是法官不愿意去、不想去,好好沟通,尽可能搜集更多证据,才更有利于执行。
6、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他爸妈有钱呀,他媳妇儿也有钱,执行他们的不就行了?
答: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等等,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人。
举个栗子:
由谁还钱、由谁履行义务都确定在了判决如下的信息里,这是明确的,这个人或公司就是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而法院也只能对这个确定的被执行人和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如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人,他们的财产就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这些财产成为遗产,被执行人合法继承了财产,才能对其合法继承的份额进行执行。
同理,被执行人妻子或丈夫的财产也要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另一方个人的,那无法强制执行;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而是要通过“析产诉讼”的方式,先确定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
是不是听起来就很麻烦?法院强制执行肯定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所以该走的程序都得走到。很多夫妻名下共同的房产,在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无法执行处置也是因为这些原因。
7、法官说我的案子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终本。法官是怎么查的?都查全了吗?
答:法院要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要确定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可不是法官拿嘴一说就完事儿的,必须要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穷尽调查措施”。
这里的“穷尽调查措施”是指至少要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构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券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上述第(三)项中提及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可以对税务、保险、证券、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信息覆盖住,车辆和不动产的反馈信息不准确,还是要以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书面反馈为准。
如果案件将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你可以与法官沟通一下是否做到了以上应尽的调查义务,如果已经全面覆盖,那只能“另辟蹊径”,寻找新的线索,一味的纠结于案件应不应该终本的意义真的不大,只要有新的线索,终本的案件也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而随时继续执行。
当然,如果法官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股权不了解,或者对自然人的被执行人连找都没找、见都没见就要终本,显然是没有“穷尽措施”,还是要“督促督促”的。
8、法官说找不到我案子的被执行人,法院这么厉害,怎么可能找不到人?
答:我觉得这是被执行人不到案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最大的“误会”了。很多民事判决都是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开庭的时候被告根本就没有出庭。甚至是从原告提起诉讼时起,一直到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被执行人就没露过面。很多对“法院怎么可能找不到人”有深深质疑的原告,将这种疑问也延续到了案件执行程序中。
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老百姓眼中,法院是公权力机关,跟普通老百姓是不一样的,肯定有手段有措施,找个人是很简单的。如果我是个普通老百姓,我也会这样想。
但现实是残酷的。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这就意味着国家赋予法院的侦查手段、调查手段是非常有限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审核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而无法进行直接的调查取证,就算要“补充侦查”,那也是给俩机关发函;民事案件中,法官认为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也是一些传统的调查方式,比如走访、了解。执行案件中,法院的调查基本都是针对财产的,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而对被执行人人身的调查,也基本只是传统手段,比如到其现住址、户籍地、工作单位找人,对那些不回老家、东躲西藏、没有固定工作的被执行人,法院真的没有“定位追踪”的技术手段呀。
对这一类人,法院在想办法了解、走访时,也需要申请执行人的配合,比如很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不是陌生人,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如果申请执行人能通过一些社会关系的调查给法院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法院执行起来真的会更有效一些。
记住,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法官的配合很重要!
9、我的被执行人欠了一堆外账还不上,我的案子还在最后排着,我这账是不是就烂了?
答:这中情况是不是听起来就很绝望?不瞒你说,这种情况现实中还很多见。举俩栗子,一个被执行人71岁了,肝癌住不起院自己回家躺着了,无儿无女没退休金,涉案12件,标的最大的50多万,最小的4、5万,全都是终本。最新来的一件标的1万多,银行账户没钱还被冻结了十几遍,名下一套房子也轮候着,首封的法院一直没处置,原因我们还得沟通。申请执行人问我这人1万多给他拖了4、5年不还,咋可能连1万多元都没有?我给申请执行人说了下在先案件的情况,我看他自己都放弃了。
另一个案子,被执行人是搞技术的,前几年自己创业赔了,欠了2000多万20几个案子。查下来没房没车没存款,只有一堆生锈的设备被所有案子排队查封着,这马上要被当废铁处置了,连第一个案子的标的都包不住。态度很好,法院一传就来了,可就是没钱,可能有人会问咋不拘留他?糖尿病、高血压高危级,这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儿,拘留所根本不收。这说起就话长了,刑事案件中都可能面临这种瓶颈,我有个回答专门说过,在此不赘述了。他是个有技术的人,如果可以找个工作,工资不会低,虽然用固定工资案子排着队扣可能要扣上几百年。可法院没办法强制他去工作呀。他还看不上死工资,天天都说在谈项目,只要这个项目成了,就一把翻身,所有的债务一笔付清。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说白了还是要被执行人给你还钱,而不是法院和国家给你钱,这个道理一般人都能想明白,也就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如果他是有钱不还,强制执行的意义很大,如果像前述两位,强制执行的效果大家也能想来。
在这说句执行的题外话,你借钱给什么人、和什么人合作,不是看他承诺给你多少利息多少好处?而是要看他能不能还的了钱、能不能按约履行。如果这些都不去做个基本调查了解,只听哄骗、贪图高利,最后成了烂账真得好好反思一下自己有没有为自己负过责。
10、听说法院要不到钱,可以拘留,那怎么还不拘留我案子的被执行人?
答: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有法定条件的,并非申请执行人认为的“只要不还钱就可以拘留,关到他还钱为止。”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为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涉及以下罪名:
一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是否构成犯罪,要一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由此可见,并不是只要不还钱就能够实施拘留措施,更不是可以一直关到还钱为止。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对同一妨害执行的行为,也不得连续、变相连续实施司法拘留。
其实,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拘留。拘留是否真的有利于案件执行,要放到每个个案中去综合考虑。一个真正对申请执行人负责的执行法官都不会一拘了事,而是会综合分析,选择最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执行方式。
我是天平使者,一线审判执行十载历练!
世上无难事,只要找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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